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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做好新旧制度有效衔接,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人首次申请、续期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按照《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见附件1)编制勘查方案,勘查方案不得包含涉密信息。
二、采矿权人首次申请、续期申请及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开采方案。各市、县出让登记采矿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的,矿产资源开采部分内容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编制,开采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注密级。
三、矿业权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矿业权人对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交的资料进行保密自查并对自查结果负责。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说明。
四、各地应按矿业权登记、许可权限组织开展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审查工作。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厅本级登记、许可权限矿业权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审查工作。
五、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受理审查的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通过审查的,可以继续使用;未通过审查的,按照本公告要求编制审查。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
2.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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