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 公告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期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的公告

2025-08-21 17:01     来源: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做好新旧制度有效衔接,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人首次申请、续期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按照《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见附件1)编制勘查方案,勘查方案不得包含涉密信息。

二、采矿权人首次申请、续期申请及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开采方案。各市、县出让登记采矿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的,矿产资源开采部分内容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编制,开采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注密级。

三、矿业权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矿业权人对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交的资料进行保密自查并对自查结果负责。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说明。

四、各地应按矿业权登记、许可权限组织开展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审查工作。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厅本级登记、许可权限矿业权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审查工作。

五、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受理审查的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通过审查的,可以继续使用;未通过审查的,按照本公告要求编制审查。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

      2.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20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