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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函〔2024〕711号
莫碧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插花地”执法管理的建议(第2024050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政和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各地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建议
2001年,我区已完成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县级行政区域的界线已经划定和明确。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和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应按照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二、关于“加强联动”的建议
2022年9月,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明确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区域内发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2023年10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际交界区域自然资源监管和执法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省际交界区域“插花地”的自然资源监管和执法工作的监管和执法管辖权。
我区一直在推动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土地矿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提出完善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要求开展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逐步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责任体系。各地不断完善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如桂林市印发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和联动监管。
我厅在开展全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插花地”管理工作,及时明确跨市的“插花地”管辖权,指导各市明确跨县的“插花地”的管辖权,于2020年4月明确开展卫片执法工作中涉及卫片图斑跨越两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下发图斑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执法相关工作;有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协助做好卫片执法有关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参照省际交界区域自然资源监管和执法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各地加强“飞地”的自然资源监管和执法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登记谁监管”,由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地、矿产等行政管理事项进行监管;对于“插花地”,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由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飞出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同时,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快速沟通、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协调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打击违法行为。
三、关于“尊重历史和现状,存量事宜,沿用老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按新政策管理等”的建议
我厅在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历史沿革、现行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妥善处置各类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提出“零容忍”遏制新增问题,分类处置存量问题;2024年卫片执法工作提出建立执法容错纠错反馈机制,对于执法工作过程中发现与《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等规定不符的,开展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履行处置程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厅在推进“插花地”执法管理工作过程中,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相关业务部门会商,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分析,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动员,研究提出依法依规、群众满意的解决方案。
四、关于“跨部门、跨区域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建议
目前,各地正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进一步理顺各部门、各区域执法职责,积极整合执法力量,切实加强综合执法和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我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部门联动和督促指导工作力度,适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实地督导和联合执法,层层压实工作责任,不断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广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体系。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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