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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57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4-06-14 17:10     来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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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函〔2024〕683号

黄茂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建议(第202457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现阶段正在开展试点,由国家统一部署安排,尚未全面推开。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强调,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深化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区)具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份县(市、区、旗)数量的10%,做到稳妥可控。要坚持审慎稳妥推进,把握好试点工作节奏,严格条件、规范程序,逐步推开;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强调,要规范试点实施,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利益重大调整,必须严格准入条件、规范程序。试点地区要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3年至2024年,在国家批准的试点地区开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经积极汇报争取,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确定我区宾阳县、平果市等15个县(市、区)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名单,占比全区县(市、区)数量达13.51%。

三、我区乐业县等一些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因前期所在设区市未上报为建议名单,不在试点名单之内。经与自然资源部请示对接,试点期间不在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地区不能开展农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继续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改革。指导全区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非试点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积极探索入股、联营方式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改革管理实施路径,保障乡村产业项目用地,让乡村产业、项目建设要素保障更充分,产业兴旺基础更扎实,农民收入渠道更多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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