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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71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4-06-20 00:00     来源:矿业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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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函〔2024677

陈文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建议(第2024718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问题

2024年3月1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矿产资源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将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整分为两类,一类为一般的规划调整,另一类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一般的规划调整即对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采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形,由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即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用矿需求,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调整的,可由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原审批机关检查通过后上图入库。按上述规定,今后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程序将进一步简化,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关于采矿用地保障问题

为解决采矿用地问题,2022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我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统筹采矿用地规模和布局、多途径保障采矿用地指标、优化采矿用地审批手续等措施,特别提出各级矿产资源规划要做好采矿项目布局、规模和时序安排,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列出规划采矿项目清单,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依据;同时,明确统筹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复垦修复腾退指标保障采矿用地。总体来看,采矿用地保障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三、关于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周期由五年调整为十年问题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期限为五年至十年”。根据有关规定,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由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开展,且规划的期限也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确定。因此,在拟准备启动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时,按照上述规定可提出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周期由五年调整为十年的建议,但最终仍以自然资源部明确的规划期限为准。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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