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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函〔2024〕691号
陈文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桂林高铁经济产业园土地空间规划规模的建议(第2024482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是支持桂林市重点保障桂林高铁经济产业园合理用地空间。支持桂林市结合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编制和实施,优化工业用地结构和布局,在市域内统筹调剂一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重点支持桂林高铁经济产业园合理用地空间。目前,桂林市市县级总规均已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按照批复要求,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我厅将指导桂林市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开展桂林高铁经济产业园建设。二是单列用地规模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但可按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优化调整,支持桂林市高铁经济产业园高质量发展合理用地空间。《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明确了在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对符合国家规定允许调整情形的,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调整;同时强调要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上要以五年为周期分阶段总量控制和按年度增量控制;城镇开发边界发生变化的,有关数据要报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并纳入规划“一张图”后,才能作为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目前,我厅正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有关规定,拟定我区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细则细化相关要求,并已征求了各相关厅局和各市县意见,正在深化调研。同时,指导桂林市对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调整城镇开发边界情形的,在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总规完整数据库成果建设,尽快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调整的矢量数据和调整方案并报我厅审查,以同步加快相关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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