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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190号提案的答复

2024-07-22 00:00     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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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函〔20241144

林万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助推全区华侨农林场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支持国有农林场合理的规划用地空间

为引导和促进国有农林场(包括华侨农林场等)国有土地资源资产保护利用,助力乡村振兴和实体经济发展,2023年11月,我厅印发《关于做好涉及国有农林场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指导市县强化总体规划引领,在开展市、县(市)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在国有农林场选址的合理空间需要,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安排其合理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同时明确了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的国有农林场详细规划编制类型和规划许可政策,破解国有农林场用地瓶颈问题,促进国有农林场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助力乡村振兴。

二、切实维护国有农林场土地合法权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0号),针对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权属纠纷和被侵占等问题,我厅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各直属机关单位开展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督促指导全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主动靠前服务,通过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精简收件材料,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积极指导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加强与本级调处、林业、司法等部门的协调对接,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调处化解工作。对存在土地被侵占的,由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通过司法等手段加快推进本单位被侵占土地问题的整治工作。同时,我厅还牵头建立了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并将视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切实推动土地确权登记、权属纠纷和被侵占问题整治工作。

三、鼓励国有农林场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2019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63号)。文件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且出租时间超过5年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手续”。国有农林场内建设用地租赁的,建议参考上述政策办理;农用地租赁的,建议征询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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