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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函〔2025〕768号
陆文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原实施整村改造用地报批存在问题的建议(第2025089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权益角度,对原征地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一是缩小征地范围。明确规定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给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留出空间。二是改进补偿办法。原来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现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要求各地通过制定公布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同时必须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三是严格征地程序。将原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之前,要提前完成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听证)、补偿安置登记、落实征地补偿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2023年1月28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明确,全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综上,您提出的建议虽短时间内有利于加快城市建设,但和现有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尚有冲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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