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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盛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我区农村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第2025025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和自治区历来高度重视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0〕68号)等,对土地权属确定和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主体、职责分工、程序方法、法律救济途径,以及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土地确权和解决农村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主体,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其中,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妥善处理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部署,认真履行部门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以自治区持续开展全区跨省跨市跨县“三大纠纷”集中攻坚专项行动、推动化解重大涉稳问题专项行动为抓手,统筹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指导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开展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化解,并取得一定成效,有力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吸纳您的有关建议,集智聚力推进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一是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堵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努力争取国家或自治区层面修订相关法律或完善政策措施,为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化解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撑。二是强化统筹协调和指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调处化解机制,加大农村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力度,确保将纠纷解决在当地,矛盾化解在基层。三是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持续抓好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规范,集中解决“一地多证”权属重叠问题,通过明晰产权“四至”,从源头上防止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发生。四是加强向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请示汇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滥用职权等导致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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