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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美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扩大耕地认定标准的建议(第202591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地类认定标准由国家制定,地类调查结果由国家确认。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为主,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耕地;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二、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2024年以来,我厅高度重视,就种植火龙果、百香果、罗汉果、桑树等土地按耕地地类认定问题多次向自然资源部请示、汇报。我厅将继续跟进自然资源部关于耕地地类认定标准的进展,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三、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4〕1号),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指导各地加强种植引导,持续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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