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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32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5-05-19 17:40     来源:矿业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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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维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自治区对县(市、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建议(第2025329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资源所在地为城区的县(市、区)的矿业权和砂石土类“净矿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66号),设区市与所辖城区之间的收入划分,由设区市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因此,城区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由所在设区市结合实际确定。目前,百色市正研究制定市与城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田阳区可向百色市请求明确并提高城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

二、关于提高县(市、区)矿业权和砂石土类“净矿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

2021年12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桂财综〔2021〕63号),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广西留成部分,按照“谁出让、谁受益”原则,充分考虑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大幅向资源所在地县(市)倾斜。具体为:根据资源所在地为民族自治县、非民族自治县,将自治区本级分成比例分别由原来的30%、36%调减为16%、26%,将县(市)级分成比例分别由原来的24%、18%调增为34%、24%;对以“净采矿权”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县(市)级分成比例进一步提高,分成比例分别由原来的24%、18%调增为40%、35%。

自治区层面积极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矿产勘查投入较大。2021—2025年期间,自治区财政累计投入7.08亿元支持我区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总体上,矿业权出让收益广西留成部分的各级分成比例符合我区实际。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继续推动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设区市与所辖城区之间的收入关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将加强政策研究,完善矿业权出让相关制度,加大对矿产资源所在县(市、区)支持力度,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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