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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40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5-05-19 17:41     来源:矿业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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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征收比例的建议(第2025408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其中应当缴纳的费用包含了矿业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2023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因《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财综〔2023〕10号文等文件均为国家层面制定,且目前仍然有效,如要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征收比例,须修订上述文件。

下一步,我厅将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充分调研我区矿山企业滞纳金缴纳情况,仔细分析研究,并向国家层面建议优化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收取比例,力争进一步降低矿业企业成本,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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