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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函〔2025〕809号
罗智郎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困难的建议(第2025305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沿边0—3公里范围内适宜建设区域的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受城镇开发边界拓展的限制,作为沿边产业发展空间”的建议
2022年10月,我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获国家批准正式启用;2023年10月,首个“多规合一”自治区级国土空间规划获国务院批复;2024年4月,百色市级及所辖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部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提供了法定依据。
(一)关于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和调整,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明确,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下一步,我厅将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工作部署,指导各地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五年评估工作,结合实际优化调整沿边0—3公里范围内适宜建设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
(三)关于不受城镇开发边界拓展限制的建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明确,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全省(区、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明确在确保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根据文件明确的情形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同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检验合格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反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目前,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需报自然资源部统一核算规模,自治区层面不能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建议百色市从规模、存量、品质、结构、效率等多个维度分析城镇开发边界空间使用情况,提前谋划规划实施评估和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有关工作。下一步,我厅将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工作部署,指导百色市结合规划评估和优化调整沿边0—3公里范围内适宜建设区域的城镇开发边界,保障沿边产业发展的合理用地空间。
二、关于“在城镇开发边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边境县(市、区)更大的倾斜,并在城镇开发边界规模调整上允许靖西、那坡等边境县(市、区)结合实际进行调整”的建议
2024年6月,我厅出台《广西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细则(试行)》,完善了城镇开发边界动态优化机制,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情形及程序,为各地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提供了政策通道。文件明确,涉及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原则上应确保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目前,我厅正在研究城镇开发边界跨县(市、区)调整的有关政策。
三、关于“将靖西、那坡等沿边经济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自治区统筹落实”的建议
我厅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做好边境地区产业项目用地服务保障。一是印发《关于预安排2025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号),单列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计划指标1.5万亩(其中百色市2000亩),专项用于保障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用地需求。二是继续实行计划指标核销制,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专精特新”项目等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核销保障。三是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间,每年单列靖西市、那坡县6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2024年,保障年产1万吨高性能锰酸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那坡羊加山风电场工程项目等项目用地计划指标499.56亩。
四、关于“对沿边产业园区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企业申请农转用并征收的,规划调整视同自治区重大项目,土地审批、耕地占补等实行年度统一受理制,并实行容缺受理”的建议
一是《广西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细则(试行)》明确,自治区重大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自治区平急两用项目;已依法依规批准的重大产业标志性工程、“双百双新”项目、“千企技改”项目经论证需扩建的部分。属于以上项目范围的建设项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可在确保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对沿边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土地审批、耕地占补等实行年度统一受理制,属于未批先用违法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五、关于“对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产业项目,实行土地租用制度,特许企业在依法运营期间不需要农转用和征收,退出时由政府统一回收管理,再利用或复垦”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中“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等有关规定,园区产业项目使用土地不属于临时用地,不能通过租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方式使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指导相关市、县用足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边境地区差别化支持政策,在守好红线底线的原则下,充分保障边境地区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不断提升边境地区产业项目用地服务保障质效。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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