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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函〔2025〕774号
蓝海鹏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分类施策执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建议(第2025390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业项目“标准地”成本倒挂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等规定,工业用地的成本价可以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计算方式,但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关于工业项目“标准地”前期开发问题
自治区层面高度重视土地供应管理工作,在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时首次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净地”供应要求入法。我厅于2023年11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净地”出让抽查工作方案》(桂自然资办〔2023〕282号),对包括“标准地”在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展“净地”出让抽查,确保拟出让的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为项目快速落地建设和打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其中,要求拟出让土地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达到“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条件。
三、关于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考核评估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84号)“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制度机制建立、改革实施成效等方面对各地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要求,我厅已分别于2023年、2024年对全区“标准地”改革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综合评价。从综合评价情况看,全区逐步建立了“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全程管理模式,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下一步,我厅将综合考虑项目落地实际和各市财政情况等因素,优化“标准地”改革适用范围,完善改革考核评估工作,提升“标准地”改革与产业项目的适配度,助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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