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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函〔2025〕734号
农李泽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农村公路的建议(第2025294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和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法规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因此,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行为,属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关于允许部分农村道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政策
一是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2019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纳入重大项目建设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二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2〕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强化农村公路项目用地保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符合国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国家要求落实补划;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路基宽度小于8米、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村道、农村道路(含田间道路),确有必要调整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结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高标准农田或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统筹解决。建议地方在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结合国家政策要求,对当地农村道路建设涉及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统筹考虑安排。
三、关于修改完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精神,卫片监测是及时掌握耕地变化的辅助工具,是快速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线索的辅助方法,不作为直接行政处罚的依据,而《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是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梳理汇总形成,作为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合法性判定的工作规则文件,不能作为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农村道路的政策依据。对代表提出的关于“自治区向自然资源部反馈核实修改《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我厅将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沟通对接,争取进一步梳理最新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统筹考虑各类情形。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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