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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个人提案(第20250106号)

2025-08-13 15:40     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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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在重大水利工程开展用地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提案

提 案 者:黄艳霞

审查意见: 主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会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水利厅

内    容:

用地要素是基础设施建设最关键的要素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优化土地管理,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探索国家集中垦造耕地定向用于特定项目和地区落实占补平衡机制

水利基础设施是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具有重要建设,同时也是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提升国民经济韧性的有效手段,是国家重点支持建设的领域。环北广西工程、长塘水库、黑水河现代化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均纳入了国家两重建设和超长期国债重点支持范围,水利工程特别是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持续提速,但在推进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在用地要素保障方面仍存在亟待一些问题:一是新建灌区工程难以避让耕地,用地报批难度大耗时长。新建灌区工程直接服务农业生产重点是粮食生产,在进行灌溉渠系(管道)布置时为满足耕地灌溉用水,大量支渠(管)需布设在耕地范围,渠系建筑物和施工道路不可避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但按照现行用地政策,补划难度大,报批耗时长。二是部分河流治理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办理难。河流治理重点要解决江河防洪安全问题,保护江河沿线的城镇村庄、重要基础设施及耕地;建设内容包括堤防工程、护岸工程及河道清淤,建成后属于治理后的河道组成部分。广西很多江河的沿岸除了村镇外很多为永久基本农田,因河流治理项目的堤防工程需沿河流岸线布置和建设,无法避让沿岸的耕地,按现行用地政策不符合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难度很大。三是工程建设取土审批手续复杂。2023年以前,工程建设所需的用土可以由建设单位办理临时用地、用林手续,在经试验和检测合格的地方设置取土场自行取土,取土结束后按用地现状进行恢复。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印发后,尽管工程建设所需的用土不属于自然资源部公布的矿产资源名录,但工程建设需设置的取土场在办理临时用地的同时,还要办理采矿许可,审批手续复杂,耗时长,很多工程被迫改为外购土料,但外购土料的质量难以保证满足工程要求,特别是堤防和水库大坝工程,对填筑土料的相关参数要求高,需满足特定参数。

为此,建议:

一是探索新建大中型灌区工程的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根据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管理改革要求,结合新建大中型灌区工程具备稳定的水源和灌溉保证条件,灌区范围内发展耕地数量潜力和耕地提质潜力远大于工程占用耕地数量的特点,在黑水河现代化灌区、下六甲灌区、龙江河谷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中选取1-2个新建大型灌区工程进行先行先试,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改革试点,探索以承诺制或预支的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待工程完工后根据新增的耕地和灌溉面积数量进行耕地占补销号;探索对新建大中型灌区工程完工后新增的耕地和灌溉面积在补充本工程占用耕地后仍有剩余时可直接用于该区域其他水利工程耕地占补。

二是探索河流治理项目用地管理方式。在有重点防洪任务河流治理项目中开展用地管理改革试点,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堤防、护岸工程的河流治理项目,将完工后的堤防、护岸视为河道组成部分,不再按新增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对在城镇开发区以外建设的堤路结合的堤防工程,参照农村公路用地政策,对堤顶宽度在8米以下、堤顶兼任防汛道路的堤防工程按农业设施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优化取土审批手续。选取重点水利工程和重点防洪工程作为试点,探索因工程建设所需设立取土场自行取土的,根据公布的矿产资源名录,优化自行取土的审批手续,只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不用办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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