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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0106号提案的答复

2025-09-26 17:25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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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重大水利工程开展用地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新建大中型灌区工程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对上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低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强化耕地占补平衡过程管理,有关省份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在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根据占用耕地规模相应挂钩核销指标。广西属于上述情况,在用地报批阶段需通过储备库挂钩补充耕地指标,暂无法通过采取承诺或预支的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我厅将充分考虑您的意见,积极鼓励用地单位通过恢复或新开垦方式垦造补充耕地,将质量验收合格、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可用于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或者由地方政府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关于探索河流治理项目用地管理方式

    一是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堤防、护岸的河流治理项目。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堤防、护岸以及堤顶路等属于水工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根据《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对于水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图斑或地块,不涉及耕地的,可按实地未变化进行举证;涉及耕地的,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避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二是关于堤防、防汛道路。根据用地用海分类,农村道路是指村庄范围外,南方宽度≥1.0米、≤8.0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按照用途管制要求,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堤防、防汛道路等建设内容符合农村道路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我厅支持进行融合建设,实现“一地多用、功能融合”。

三、关于优化取土审批手续

    根据现行政策,对于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批复范围内(即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范围,不含临时用地),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如在建设项目用地批复范围外取土,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采矿许可证。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向自然资源部呼吁,争取国家给予重点水利工程取土更多政策支持。

四、水利工程用地保障有关情况

    我国实行严格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法律法规层面对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相关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自然资源部以及国家相关部委也对具体审查要求、办理程序等有明文规定,自治区水利工程用地保障工作要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下开展。2024年以来,我厅开展了增发国债水利项目用地保障专项行动,组织完成了重点水利工程的用地报批攻坚任务,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开展了水利工程用地政策课题研究,也邀请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赴我区调研了重大水利工程用地情况,推动解决了一批水利用地保障难题。下一步,我厅将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立足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单位,积极向国家层面争取政策支持,争取将重点水利工程纳入相关规划、计划和重大项目清单,为用地保障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基于水利用地政策课题研究成果,加快研究出台自治区支持水利工程用地的政策文件,从规划准入、要素配置、用地审批等多个方面研提支持措施,加快推进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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