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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5年12月3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5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5〕694号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1日 |
桂政土批函〔2015〕69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5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梧政报〔2015〕119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长洲区兴龙办事处龙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1206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4048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将你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6334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共计6.1588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2015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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