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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5年12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新江经吴圩至崇左扶绥公路(崇左段)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5〕549号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0日 |
桂政土批函〔2015〕549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南宁新江经吴圩至崇左扶绥公路(崇左段)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崇政报〔2015〕7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扶绥县新宁镇大塘村民委员会、渠那村民委员会,龙头乡滕广村民委员会、林旺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82.6553公顷(水田17.6998公顷、旱地22.9242公顷、果园1.0761公顷、有林地24.9496公顷、灌木林地2.0645公顷、其他林地8.8439公顷、农村道路1.7301公顷、坑塘水面0.1671公顷、沟渠1.9039公顷、设施农用地0.0978公顷、田坎1.1983公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畜场、扶绥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40.7717公顷(旱地7.4454公顷、果园1.773公顷、有林地25.3692公顷、灌木林地0.4265公顷、其他林地4.0364公顷、农村道路0.9287公顷、沟渠0.7925公顷),共计123.4270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该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85.1335公顷,需上报国务院审批征收土地手续。须在征收土地手续获得审批后方能办理批后实施及供地手续。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48.069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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