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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5年12月23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朔龙头山旅游综合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5〕437号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3日 |
桂政土批函〔2015〕43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朔龙头山旅游综合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5〕9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阳朔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7.0248公顷(果园6.4908公顷、其他园地1.1939公顷、有林地0.4946公顷、灌木林地8.6728公顷、农村道路0.17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阳朔龙头山旅游综合项目建设用地,由阳朔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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