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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5年12月02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雁山区碧岩阁至草坪二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5〕257号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2日 |
桂政土批函〔2015〕25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雁山区碧岩阁至草坪二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4〕21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雁山区草坪乡草坪村民委员会、潜经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9.5764公顷(水田1.8679公顷、旱地0.6010公顷、果园1.6773公顷、其他园地0.2038公顷、有林地0.7504公顷、灌木林地3.5049公顷、其他林地0.4092公顷、农村道路0.0579公顷、坑塘水面0.3551公顷、沟渠0.0296公顷、田坎0.11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1.0563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4491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同时使用桂林市水利局国有未利用地0.0421公顷(均为河流水面)、雁山区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3.1579公顷(均为公路用地),共计14.2818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雁山区碧岩阁至草坪二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468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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