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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成文日期:2015年10月13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压缩天然气(CNG)母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5〕109号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压缩天然气(CNG)母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5-10-13 10:57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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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5109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桂林市压缩天然气(CNG)母站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52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临桂县四塘镇腊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8485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未利用地1.1499公顷(均为裸地),共计1.9984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压缩天然气(CNG)母站项目建设用地,由临桂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临桂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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