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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成文日期:2015年08月25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年产2万吨钢结构生产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5〕484号发布日期:2015年08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年产2万吨钢结构生产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5-08-25 10:41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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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5484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年产2万吨钢结构生产线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551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大圩镇嵅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9180公顷(均为果园)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年产2万吨钢结构生产线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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