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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5年07月28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灵山县烈士陵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5〕446号 |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8日 |
桂国土批函〔2015〕446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烈士陵园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钦政报〔2014〕177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灵山县龙武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3954公顷(均为果园)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国有未利用地0.0068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4022公顷土地,作为灵山县烈士陵园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山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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