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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成文日期:2015年07月1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容县2015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5〕412号发布日期:2015年07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容县2015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5-07-10 10:16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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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5412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容县2015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玉政报〔201515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将原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的容县2013年第三批次镇建设用地(桂国土批函〔2014 7号)中的5地块1.3334公顷(均为集体土地,其中:水田1.1194公顷、坑塘水面0.0884公顷、田坎0.1256公顷进行区位调整,不征收为国有,不改变原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权。同意将容县容州镇周口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6817公顷(水田0.0305公顷、旱地0.0537公顷、有林地0.2866公顷、灌木林地0.3027公顷、田坎0.00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另使用其集体未利用地0.6517公顷(均为裸地);共计1.3334公顷土地,作为容县2015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084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要督促容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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