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及部委网站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直属单位网站
- 其他相关网站
发文单位: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5年05月28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灵山县2014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5〕283号 |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8日 |
桂国土批函〔2015〕283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4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钦政报〔2014〕151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旧州镇旧州村民委员会、民主村民委员会、上耕村民委员会、樟木村民委员会,陆屋镇陆屋村民委员会、企石村民委员会,平南镇大洋村民委员会、驾马村民委员会,沙坪镇旧圩村民委员会、沙坪村民委员会,石塘镇塘美村民委员会,太平镇太平村民委员会,武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2.0719公顷(水田4.2238公顷、旱地3.3898公顷、果园1.7145公顷、茶园0.0698公顷、其他园地0.5007公顷、有林地0.6302公顷、农村道路0.0166公顷、坑塘水面0.5057公顷、沟渠0.0285公顷、田坎0.3483公顷、建设用地0.6440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灵山县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3.4009公顷(果园3.4004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共计15.4728公顷土地,作为灵山县2014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7.613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28日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