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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5年04月1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2013年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5〕114号 |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5日 |
桂国土批函〔2015〕11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3年度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4〕94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申报的2013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93.1162公顷(水田4.0818公顷、旱地3.0770公顷、水浇地21.8198公顷、果园1.4186公顷、其他园地0.0978公顷、有林地0.8664公顷、灌木林地0.0200公顷、其他林地1.5226公顷、农村道路0.2989公顷、坑塘水面5.7776公顷、沟渠0.7356公顷、田坎0.024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51.6500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7252公顷),作为桂林市201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8.978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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