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阳光征地 >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发文单位:审批办成文日期:2015年03月06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2013年度城市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5〕64号发布日期:2015年03月0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2013年度城市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5-03-06 09:46     来源:审批办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国土批函〔201564

桂林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448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申报的2013年度城市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2.1747公顷(水田1.7346公顷、旱地0.2874公顷、农村道路0.0063公顷、坑塘水面0.1107公顷、沟渠0.0357公顷),作为你市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022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36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