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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6年12月1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4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6〕651号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4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6-12-12 11:22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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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6651

桂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桂林市2014年度中心城市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680号)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宁市等3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39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2014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4.4953公顷(水田2.6244公顷、旱地0.0066公顷、农村道路0.0444公顷、坑塘水面1.6240公顷、沟渠0.0520公顷、田坎0.000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434公顷),作为你市2014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 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631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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