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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6年11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预拌混凝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6〕618号 |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30日 |
桂政土批函〔2016〕61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融水苗族自治县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6〕69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古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未利用地0.2801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征收为国有,作为融水苗族自治县预拌混凝土项目建设用地,由融水苗族自治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要督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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