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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6年11月07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16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6〕537号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16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6-11-07 16:47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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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6537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钦州市2016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6128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南区沙埠镇沙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5.4719公顷(果园0.4739公顷、有林地0.3161公顷、灌木林地0.0609公顷、其他林地3.7587公顷、农村道路0.0074公顷、坑塘水面0.5126公顷、设施农用地0.34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建设用地0.2725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002公顷、农村宅基地0.0460公顷、水库水面0.1833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167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026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5297公顷(其他草地0.5297公顷),共计6.2741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6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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