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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6年10月26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城市防洪排涝工程高旺防洪堤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6〕427号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6日 |
桂政土批函〔2016〕427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防洪排涝工程高旺防洪堤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梧政报〔2016〕3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万秀区龙湖镇高旺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6.4022公顷(水浇地9.3430公顷、旱地2.6879公顷、有林地2.9798公顷、沟渠0.1153公顷、田坎1.27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0372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2.8602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梧州市人民政府、龙湖镇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3160公顷(有林地0.1837公顷、沟渠0.13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梧州市水利局、龙湖镇政府国有未利用地4.8720公顷(其他草地1.1406公顷、河流水面1.7853公顷、内陆滩涂1.9461公顷),共计24.4876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城市防洪排涝工程高旺防洪堤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2.030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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