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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6年09月28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6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6〕407号 |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8日 |
桂政土批函〔2016〕407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6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梧政报〔2016〕35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龙圩区龙圩镇古凤村民委员会、林水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5.2610公顷(水田3.8698公顷、旱地0.1739公顷、果园0.7700公顷、农村道路0.0347公顷、坑塘水面0.3085公顷、沟渠0.0869公顷、田坎0.01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0.4855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0563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同时使用龙圩区龙圩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未利用地1.9179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7.7207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2016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4.043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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