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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6年08月23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5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6〕293号 |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23日 |
桂政土批函〔2016〕293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山县2015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6〕60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檀圩镇和新圩镇辖区内由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5472公顷(果园0.3037公顷、农村道路0.0051公顷、坑塘水面0.23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其国有建设用地0.0030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030公顷),共计0.5502公顷土地,作为灵山县2015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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