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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6年04月0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6〕79号 |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5日 |
桂政土批函〔2016〕7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办理桂林市2015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6〕14号)悉,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201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14.0301公顷(水浇地3.2529公顷、旱地0.1613公顷、农村道路0.1562公顷、坑塘水面1.1712公顷、沟渠0.0495公顷、设施农用地6.417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8218公顷),作为你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 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3.414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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