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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6年01月0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干捞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5〕730号 |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04日 |
桂政土批函〔2015〕730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广西干捞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河政报〔2015〕3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南丹县八圩瑶族乡下坪村民委员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川山镇洞敢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6.5208公顷(有林地0.2988公顷、灌木林地5.9997公顷、农村道路0.22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河池市南丹县八圩瑶族乡立坳村民委员会、下坪村民委员会,里湖瑶族乡懂甲村民委员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川山镇东山村民委员会、洞敢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0.5777公顷(旱地2.5456公顷、有林地9.0805公顷、灌木林地18.5874公顷、农村道路0.364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3679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31.6133公顷(其他草地9.7914公顷、裸地21.8219公顷)征收为国有,共计69.0797公顷土地,作为广西干捞水电站项目用地。其中11.5755公顷由你市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淹没区的57.5042公顷拟依法由河池市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545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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