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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6年01月0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4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5〕812号 |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04日 |
桂政土批函〔2015〕81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桂林市2014年度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5〕106号)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宁市等3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39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2014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7.8504公顷(旱地0.1499公顷、果园0.001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5.865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8334公顷),作为你市2014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 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149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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