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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成文日期:2016年01月04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崇左港中心港区濑湍作业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5〕807号发布日期:2016年01月0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崇左港中心港区濑湍作业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6-01-04 08:54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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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5807

崇左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崇左港中心港区濑湍作业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崇政报〔2014111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江州区濑湍镇旧街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8.0530公顷(水田2.4116公顷、旱地14.6677公顷、果园0.0721公顷、农村道路0.5300公顷、沟渠0.1626公顷、田坎0.209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6714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1113公顷、殡葬用地0.4474公顷、农村宅基地0.112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284公顷(均为内陆滩涂),共计18.7528公顷土地,作为崇左港中心港区濑湍作业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7.079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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