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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6年01月0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2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5〕779号 |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04日 |
桂政土批函〔2015〕77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桂林市2012年度中心城市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5〕76号)悉,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2012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7.1857公顷(水田4.4811公顷、水浇地0.1534公顷、果园0.1411公顷、其他园地0.6019公顷、有林地0.1141公顷、农村道路0.0374公顷、沟渠0.0886公顷、设施农用地0.063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5048公顷),作为你市201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 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4.634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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