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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7年12月08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朔县2017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725号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朔县2017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7-12-08 11:20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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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7725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阳朔县2017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77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阳朔县阳朔镇矮山村民委员会、凤鸣社区居民委员会、木山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2797公顷(水田0.8495公顷、旱地0.0979公顷、果园0.5864公顷、其他园地1.4642公顷、农村道路0.0236公顷、坑塘水面1.2462公顷、沟渠0.01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8281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1196公顷(其他草地0.0047公顷、裸地0.1149公顷);同时使用阳朔县人民政府管理国有未利用地0.5073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5.7347公顷土地,作为阳朔县2017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947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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