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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7年12月08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作业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722号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作业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7-12-08 11:18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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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7722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作业站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7123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拟同意将融水苗族自治县永乐镇北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0125公顷(均为农村道路)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未利用地0.0595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0.0720公顷土地,作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作业站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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