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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07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朔县2017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698号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7日 |
桂政土批函〔2017〕69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阳朔县2017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7〕7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阳朔县高田镇凤楼村民委员会,阳朔镇矮山村民委员会、木山村民委员会、凤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1.0418公顷(旱地0.0506公顷、果园3.4724公顷、其他园地6.5810公顷、灌木林地0.3308公顷、农村道路0.5907公顷、沟渠0.0097公顷、田坎0.00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0.9407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9878公顷(其他草地0.0914公顷、裸地0.8964公顷);同时使用阳朔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未利用地0.3189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13.2892公顷土地,作为阳朔县2017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050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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