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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07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17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690号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7日 |
桂政土批函〔2017〕69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钦州市2017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7〕130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南区犀牛脚镇丹寮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联社区居民委员会,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0.5427公顷(水田2.3999公顷、旱地5.4724公顷、果园0.0063公顷、有林地6.3251公顷、灌木林地0.4035公顷、其他林地9.3108公顷、农村道路0.8173公顷、坑塘水面13.8672公顷、沟渠1.0391公顷、设施农用地0.2550公顷、田坎0.64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3.8072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4.4098公顷(其他草地4.3899公顷、河流水面0.0199公顷),共计48.7597公顷土地,作为钦州市2017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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