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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07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6年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613号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7日 |
桂政土批函〔2017〕613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6年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梧政报〔2016〕199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龙圩区龙圩镇都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3152公顷(水田0.0361公顷、旱地0.0931公顷、坑塘水面0.186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龙圩镇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0.0805公顷(均为城镇住宅用地),共计0.3957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2016年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129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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