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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7年11月24日
标  题:国土资源部关于湘桂铁路柳州至南宁段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2017〕518号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湘桂铁路柳州至南宁段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7-11-24 11:24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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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函〔2017〕5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湘桂铁路柳州至南宁段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桂政报〔2017〕25 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宁市青秀区、宾阳县、横县、来宾市兴宾区、柳江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8. 6393 公顷(其中耕地33. 2266 公顷,含基本农田20.0092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 7819 公顷、未利用地0. 3584 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7831 公顷其中耕地0. 5535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 5389 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1. 1016 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湘桂铁路柳州至南宁段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和改路用地。其中改路用地5.4733 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三、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确保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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