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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7年11月2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7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572号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7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7-11-22 10:18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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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7572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7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玉政报〔20178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玉州区名山街道绿杨社区居民委员会、名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太阳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1.4465公顷(水田17.2110公顷、旱地0.1297公顷、果园0.0994公顷、农村道路0.4801公顷、坑塘水面3.1025公顷、沟渠0.42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4797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将玉林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9.7297公顷(水田15.6581公顷、旱地0.0497公顷、其他园地0.0657公顷、农村道路0.5384公顷、坑塘水面3.0665公顷、沟渠0.3292公顷、设施农用地0.02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国有建设用地0.1563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共计41.8122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7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玉林市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33.048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玉林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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