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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7年09月2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7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461号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7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7-09-22 09:17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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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7461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玉林市2017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玉政报〔201766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农业科学院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8417公顷(水田1.6759公顷、农村道路0.0482公顷、坑塘水面0.11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国有未利用地0.1763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2.0180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7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675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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