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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08月02日 |
标 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化至巴马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2017〕410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02日 |
国土资函〔2017〕41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大化至巴马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桂政报〔2017〕18 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大化至巴马公路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已依法由你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巴马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98.0788 公顷(其中耕地34. 556 公顷)、建设用地8. 9092 公顷、未利用地14. 3025 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农用地4.5181 公顷(其中耕地0.0294 公顷)、建设用地75. 3084 公顷、未利用地0.0333 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01. 1503 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大化至巴马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三、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确保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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