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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07月27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410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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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7〕410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玉政报〔2017〕31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林场,沙河镇大观村民委员会,水鸣镇土包村民委员会、大光村民委员会,顿谷镇乾弄村民委员会、大塘村民委员会、顿谷村民委员会,那林镇双六村民委员会、多福村民委员会、佑邦村民委员会、那林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4167公顷(有林地0.3763公顷、其他林地0.04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未利用地1.1006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那林镇人民政府、博白林场云飞分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0722公顷(其他园地0.0111公顷、有林地0.06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国有单位国有未利用地1.1305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2.7200公顷土地,作为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博白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博白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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