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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7年07月27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江南片区路网工程(二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382号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江南片区路网工程(二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7-07-27 15:50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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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7382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江南片区路网工程(二期)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梧政报〔2016196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万秀区龙湖镇旺步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6.3372公顷(果园0.0029公顷、有林地1.3096公顷、灌木林地4.7116公顷、其他林地0.1646公顷、坑塘水面0.14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2510公顷农村宅基地0.0692公顷、殡葬用地0.181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160公顷(均为裸地);同时使用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0.1406公顷(均为城镇住宅用地),共计6.7448公顷土地,作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江南片区路网工程(二期)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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