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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07月27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5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380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7日 |
桂政土批函〔2017〕380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5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梧政报〔2015〕181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贺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9442公顷(果园0.5764公顷、有林地0.36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梧州市2015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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